資遣一定要員工同意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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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遣員工不需員工同意。只要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規定,通知員工後即生效,無論員工是否簽署資遣同意書。重點在於資遣的合法性,而非員工是否贊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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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遣,真的不用員工點頭同意嗎?破解資遣迷思

在職場上,「資遣」二字總是令人聞之色變。而關於資遣,存在著許多誤解,其中最常見的一個就是:「資遣一定要員工同意嗎?」答案是:不需要。

這句話聽起來或許有些殘酷,但它卻是根據勞動基準法而來的。重點不在於員工是否同意,而在於雇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資遣條件,以及是否履行了相關的程序。

勞基法第11條:資遣的法律依據

勞動基準法第11條明文規定了雇主可以資遣員工的五種情況:

  1. 歇業或轉讓時。 公司結束營業或將業務轉讓給其他公司時。
  2.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 公司經營狀況不佳,導致虧損或需要縮減業務規模時。
  3.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。 因天災、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司停工超過一個月時。
  4. 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 公司業務性質發生重大變更,導致人力需求減少,且沒有適合員工的工作可以調動時。
  5. 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時。 員工無法勝任現有工作,經過雇主輔導、訓練後仍無法改善時。

資遣流程的重點:合法性與告知

當雇主基於上述理由之一要資遣員工時,必須符合以下幾個重點:

  • 確實符合資遣條件: 雇主必須能提出具體的證據,證明確實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規定,例如虧損報表、業務調整計畫、員工不適任的紀錄等。
  • 依法預告: 雇主應按照員工的年資,依法提前通知員工。例如,工作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者,應於十日前預告;工作滿一年但未滿三年者,應於二十日前預告;工作滿三年以上者,應於三十日前預告。
  • 給付資遣費: 雇主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勞動基準法,給付員工資遣費。
  •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: 雇主應提供員工非自願離職證明,方便員工申請失業給付。

員工的權益:爭取應有的保障

即使雇主可以合法資遣員工,員工仍然有權利維護自身的權益。如果員工認為雇主的資遣不合法,可以透過以下方式爭取權益:

  • 向勞工局申訴調解: 這是最常見的方式,透過勞工局的調解,尋求雇主和員工之間的共識。
  • 提起勞資爭議仲裁: 透過仲裁程序,由公正的第三者判斷爭議是否合理。
  • 提起訴訟: 如果調解和仲裁都無法達成共識,員工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,尋求法律途徑的解決。

總結來說,資遣員工不需要員工的同意,但雇主必須嚴格遵守勞基法的規定,才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勞資糾紛。員工也應了解自身權益,在必要時勇敢地站出來,維護自己的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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