誰可以決定病人能否「強制住院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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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強制住院,現行做法並未牴觸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。但考量強制治療涉及人身自由限制,為了更周全保障人權,應改由法院來審查決定是否許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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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制住院的決定權:保障人權與限制人身自由的平衡

目前台灣針對強制住院的執行,其做法並未牴觸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》。然而,考量到強制治療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,為更周全地保障人權,建議將決定強制住院與否的權限交由法院審查,以確保人身自由受到適當的保障。

現行強制住院的執行,主要由醫療機構提出申請,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准。但此機制可能存在醫療機構與主管機關欠缺客觀立場,以及程序欠缺透明化的問題。法院作為獨立、第三方的公正機關,可以擺脫利益衝突,並透過公開透明的審查程序,仔細審酌病患的病情、治療必要性與適當性,以及對其人身自由的影響。

此外,法院具有專業法學知識,能更深入探討強制治療的法律依據與限制,避免濫用強制措施,更能保障病患的權益。透過法院的審查,強制住院的決定將更具客觀性、公正性與法治保障,也能提升社會大眾對強制治療的信賴度。

保障人權與限制人身自由的平衡,是強制治療制度必須兼顧的兩大面向。將強制住院的決定權交由法院審查,一方面可以確保人權受到充分保障,另一方面也維護強制治療的必要性,讓有需要的病患得以獲得適當的醫療處置。平衡這兩者之間的利益,才能建構完善且符合人權精神的強制治療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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