口腔癌可以申請殘障手冊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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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腔癌患者申請身心障礙證明
口腔癌是一種頭頸部惡性腫瘤,治療後可能會對患者的吞嚥、語言和顏面功能造成影響。為了保障口腔癌患者的權益,政府提供了身心障礙證明制度,讓符合資格的患者可以申請殘障手冊,獲得相關福利和協助。
申請資格
根據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」,口腔癌術後患者若經耳鼻喉科、口腔外科或整形外科醫師評估後,符合以下條件,即可申請身心障礙證明:
- 吞嚥困難:因手術或放射線治療導致吞嚥困難,無法安全順利地進食飲料或固體食物。
- 語言障礙:因手術或放射線治療導致語言表達能力受損,無法清楚地發音或溝通。
- 顏面功能障礙:因手術或放射線治療導致顏面組織結構受損,影響外觀或功能。
申請流程
- 評估就醫:前往耳鼻喉科、口腔外科或整形外科,由專科醫師評估患者的口腔癌術後狀況。
- 取得診斷證明:醫師會根據評估結果,開立診斷證明書,記載患者的症狀、治療方式和後遺症。
- 提出申請:患者持診斷證明書,向戶籍所在地的社會局或衛生局提出身心障礙證明申請。
- 評鑑審查:社會局或衛生局會委託醫師組成評鑑小組,審查患者的診斷證明書和相關資料,並進行評鑑。
- 核發證明:評鑑小組評定符合身心障礙者定義後,會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書。
福利和協助
獲頒身心障礙證明書的口腔癌患者,可以享有以下福利和協助:
- 殘障手冊補助:每月領取新台幣 5,600 元至 19,300 元不等的補助金。
- 醫療補助:享有健保部分負擔減免和特定醫療項目的補助。
- 交通優惠:持殘障手冊可享有公共運輸半價優惠。
- 就業輔導:政府提供就業輔導、職訓和職場媒合服務。
通過申請身心障礙證明,口腔癌患者可以獲得必要的支持和協助,減輕術後生活適應的負擔,並維護其身心健康和生活品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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