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時候開始不能檢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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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7日條款: 道路交通違規檢舉有時效性,違規日起逾7日,公路或警察機關將不受理。
- 生效日期: 此規定自103年8月15日起施行。
- 檢舉時效: 請留意違規行為發生日,務必在7日內提出檢舉。
- 計算方式: 7日計算包含違規行為當日。
欸,跟你們說喔,檢舉交通違規這件事,真的齁,有時效性耶!你知道嗎?超過七天就不能檢舉了,七天!有沒有覺得很短?我上次就是啊,明明看到一台車違規,氣得要死,想說回家再檢舉,結果拖一拖… 啊!超過七天了啦!整個捶心肝!真的氣死我了! 那個規定是從103年,好像是8月15號開始的,年代有點久遠齁,但我還是常常忘記。
所以說,真的要筆記一下啦,七天內!七天內!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(雖然我好像已經說超過三次了…)。 那個七天是包含違規當天的喔,不是從隔天開始算,不要搞錯了嘿!像我之前就… 算了不提了,反正就是搞錯過一次,很糗!
七天… 其實想想也蠻短的,對不對?有時候事情一忙,就會忘記,像我上次,啊… 又來了,我好像一直在講上次,哈哈。總之就是很容易忘記啦!所以看到違規,真的要趕快檢舉!不然就… 沒了!就沒機會伸張正義了(?)感覺很可惜捏。 我記得好像有人說過,檢舉量好像因為這個七天規定下降了不少,不知道真的假的,好像有看過類似的新聞報導,但數字我忘了,總之就是… 嗯… 大家要記得七天內檢舉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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