精障者可以考公職嗎?

40 瀏覽次數

根據《公務人員任用法》第 28 條第 1 項第 9 款,經合格醫師證明罹患精神疾病者,不得獲任用為公務人員。

提供建議 0 喜歡次數

精障者與公職之路:法律的界線與社會的期許

五百元,對許多人來說,可能只是一頓豐盛的晚餐,或者幾件衣物。但對一位懷抱公職理想,卻身處精神疾病陰影下的朋友來說,這五百元,可能是對未來道路的無限期許,也可能是一堵高聳的、令人望而卻步的牆。

《公務人員任用法》第28條第1項第9款明確規定:「經合格醫師證明罹患精神疾病者,不得獲任用為公務人員。」這條法律條文,像一把利劍,劃出一道看似堅不可摧的界線,將許多有志於從事公職服務的精障者拒於門外。 這條法律背後,是對公務員工作穩定性、責任重大性的考量,以及對公共安全的顧慮。然而,法律的冷硬,往往與人們對於精神疾病的刻板印象相互交織,造成了許多不必要的誤解與歧視。

事實上,「精神疾病」涵蓋的範圍極廣,從輕微的焦慮症、憂鬱症,到較為嚴重的思覺失調症、躁鬱症,輕重程度差異極大。 許多精障者,在經過適切的治療與藥物控制後,可以維持穩定的生活,甚至擁有比一般人更強大的同理心與韌性。 將所有罹患精神疾病者一概而論,認為他們皆不適任公職,顯然過於粗糙與不公。

更值得深思的是,法律條文中的「經合格醫師證明」如何操作? 醫師的診斷標準是否一致?是否考慮到疾病的復發率與可控性?是否考慮到個案的具體狀況與職務內容?這些都值得我們仔細檢討。 若僅憑一張診斷證明書,就斷定一個人終身不適合從事公職,是否過於武斷?

或許,我們需要更精細的評估機制,例如:由專家組成的評估委員會,根據個案的病史、治療情況、職務需求等多方面因素,進行客觀、全面的評估,而非僅僅依賴單一醫師的診斷。 此外,更需要社會大眾提升對精神疾病的認識,減少歧視與偏見,讓精障者在求職過程中,能得到公平的對待與機會。

公務人員的職責,是服務大眾,維護社會秩序。 一個擁有同理心、願意付出、有能力勝任工作的人,不應僅因為罹患精神疾病就被排除在外。 修改或完善相關法規,建立更完善的評估機制,創造一個更包容的社會環境,讓精障者也能有機會貢獻所長,服務社會,這不僅是對精障者的公平正義,也是對社會整體福祉的提升。 五百元或許無法立即改變現狀,但它代表著一個期許,一個希望精障者在公職道路上,不再孤獨前行,不再受限於冰冷的法律條文,而能憑藉自身能力,展現生命的價值。

#公職考試 #精神疾病 #資格限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