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人可以是自己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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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護人可以是自己嗎?這看似矛盾的問題,卻在「意定監護」制度的出現下,有了新的解讀。
一般人理解的監護人,多半是出於被監護人喪失行為能力(例如:因意外事故導致昏迷、罹患失智症等)之後,由法院依法選任的親屬或他人,負責照顧其生活起居、財產管理等事務。 在這情況下,「自己」顯然無法擔任自己的監護人。 因為「自己」已經失去了做出理性判斷與決定的能力。
然而,意定監護制度的精髓,就在於「預先規劃」。它讓您在神智清楚、行為能力健全時,透過契約的方式,自行指定未來可能需要監護時,誰來擔任您的監護人。 這份契約具有法律效力,在您喪失行為能力後,法院將會優先考量您意定監護人的選擇。
所以,嚴格來說,您不能在喪失行為能力後,擔任自己的監護人。 但透過意定監護,您可以在行為能力健全時,預先「選擇」您的未來監護人,間接地實現了一種「自己決定自己未來監護人」的自主權。 這份契約中,您不僅能指定監護人,更能明確列出監護範圍、權限及限制,避免日後發生爭議,更能細緻地規劃您希望在失能狀態下,您的生活樣貌是如何。
例如,您可以指定您的子女為監護人,並在契約中明確指出,子女需定期向您指定的友人報告您的生活狀況;或者您可以委託專業的社工機構擔任您的監護人,並詳細說明您希望維持的生活品質和財產運用方式。 這些都是意定監護所能提供的彈性和自主性。
因此,「監護人可以是自己嗎?」的答案並非簡單的「是」或「否」。 在行為能力健全時,透過意定監護,您擁有選擇未來監護人的權利,讓您能自主規劃人生的最後一哩路,安享晚年,並避免因為突發狀況而讓家人或其他相關人士在您無法表達意願時,陷入無助與困境。 這才是意定監護制度的核心價值,也是它超越傳統監護制度之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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