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離婚需要雙方到場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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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協議離婚,雙方同意即可,無須爭產或子女撫養權糾紛。需提供分居一年證明或一年內未撤回的雙方簽署同意書,即可向法院共同申請,省去律師費用與繁瑣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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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離婚需雙方到場嗎?

在香港,如果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且沒有爭產或子女撫養權糾紛,則可以協議離婚。協議離婚無需雙方到場,只需提供以下文件即可:

  • 分居一年證明,例如居住證明或宣誓書,證明夫妻雙方已分居一年以上。
  • 雙方簽署並未在一年內撤回的同意書,表明雙方同意離婚。

夫妻雙方可共同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,並不需要委託律師。這樣可以省去律師費用和繁瑣的程序。

以下是一些注意事項:

  • 分居一年證明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文件,例如租約、水電費帳單或其他可以證明夫妻雙方分居的證明。
  • 雙方簽署的同意書必須是經公證的,或由律師見證的。
  • 協議離婚的申請必須在離婚後 60 天內提交法院。
  • 如果有任何爭議,例如爭產或子女撫養權,則無法協議離婚,需要透過法院訴訟解決。

因此,在香港協議離婚時,雙方並不需要到場。只要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,就可以共同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,省去大量時間和費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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