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證人可以隨便找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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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登記證人的選擇
在台灣進行離婚登記時,除了當事人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外,還需要兩位離婚登記證人簽署證明文件。而這些證人並非僅限於親友,任何願意簽名的成年人均可擔任。
證人數量的選擇
離婚登記法規中並未規定證人數量,因此當事人可自行協商決定。一般來說,兩位證人即可符合法規要求,但如果當事人希望取得更多見證人的確認,也可以找尋更多人簽署。
證人的尋找方式
當事人可以透過親友、同事、鄰居等管道尋找離婚登記證人。如果無法透過這些管道尋覓到合適的證人,也可以考慮委託律師事務所或代書提供付費見證服務。
需要注意的是,擔任離婚登記證人應具備民事行為能力,且不得與當事人有任何利害關係,例如: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的姻親。
證人的義務
離婚登記證人有義務在離婚登記書上簽名確認,並在必要時向戶政事務所說明離婚事實。證人的簽名具有法律效力,代表他們見證了當事人的離婚意願。
若證人未盡見證義務或提供不實陳述,可能涉及偽造文書或作偽證等刑事責任。因此,選擇離婚登記證人時,應慎選信賴且負責任的人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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