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一定要兩個人同意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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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,在台灣並非一定要兩個人都同意。雖然「協議離婚」需要雙方你情我願,但當一方堅決想離,而另一方拒絕時,仍然可以透過「裁判離婚」訴諸法律途徑。
台灣的離婚制度主要分為「協議離婚」和「裁判離婚」兩種:
一、協議離婚:
正如題目所述,協議離婚的確需要夫妻雙方達成共識,並符合以下條件:
- 雙方合意: 必須是夫妻兩人真心誠意地想結束婚姻關係,沒有任何一方受到脅迫或欺瞞。
- 書面立約: 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,載明子女監護權、探視權、扶養費以及財產分配等事項。
- 證人簽名: 協議書上需要有兩位以上成年證人簽名,見證雙方離婚的意願。
- 戶政登記: 備妥離婚協議書、雙方戶口謄本、身分證、印章等文件,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,離婚才正式生效。
二、裁判離婚:
當夫妻一方不願意離婚,或是雙方對於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協議時,就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。根據民法第1052條,以下幾種情況可以作為裁判離婚的依據:
- 重婚: 已婚者與他人結婚。
- 與配偶以外之人通姦: 對婚姻忠誠義務的嚴重違反。
- 配偶生死不明滿三年: 長時間無法確認配偶生死,影響另一方生活。
- 意圖殺害對方: 嚴重危害配偶生命安全。
- 遺棄對方達六個月以上: 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及扶養義務。
- 虐待或凌虐對方情節重大: 對配偶身心造成嚴重傷害。
- 對方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: 例如:惡意中傷、長期家暴、賭博敗家、吸毒成癮等,經法院認定足以破壞婚姻關係。
需要注意的是,訴請裁判離婚需要提出具體證據,證明符合上述法定事由。法院會審酌雙方的情況,做出判決。並非所有訴請裁判離婚的案件都能成功,法院會考量許多因素,例如:婚姻維繫的可能性、子女的最佳利益等等。
總之,離婚並非一定需要雙方同意。當婚姻走到盡頭,無法繼續維持下去時,法律提供不同的途徑,讓 individuals 能夠擺脫不幸福的婚姻,重新開始人生。如果您正面臨婚姻困境,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,了解自身權益,並做出最有利的選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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