眷屬加保公司可以拒絕嗎?
眷屬加保,公司能說不嗎?破解迷思與捍衛權益
許多人對於眷屬加保的權益霧煞煞,尤其在離職後,更常聽聞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眷屬加保或補辦加保,造成許多困擾。網路上流傳「公司應為員工及其眷屬投保健保」,這句話只對了一半,關鍵在於「在職」與「符合資格」兩個前提。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眷屬加保的相關規定,協助您釐清自身權益,不再任人擺佈。
首先,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,在職員工有義務加入健保,而其符合資格的眷屬可以依附員工加保。這裡的「符合資格」指的是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等,且必須符合無職業、無收入或收入未達投保金額下限等條件。
因此,公司必須為在職員工辦理加保,並不得拒絕為其符合資格的眷屬辦理加保。然而,一旦員工離職,公司就沒有義務繼續為其眷屬加保。這是因為眷屬加保的依附關係建立在員工與公司的勞動契約之上,勞動契約終止,依附關係自然也隨之消失。
那麼,網路上流傳「公司不得拒絕為離職員工或其眷屬補辦加保手續」的說法從何而來呢?這其實是一種誤解。所謂的「補辦」,指的是在員工在職期間,因為某些原因(例如疏忽或延誤)未及時為眷屬辦理加保,事後提出的申請。在這種情況下,公司的確有義務為員工補辦加保,並追溯至符合資格的日期開始生效。
但如果是員工離職後才要求公司為其眷屬加保或補辦加保,則公司可以拒絕。此時,離職員工的眷屬應自行辦理加保,例如以第六類地區人口身分投保,或是依附其他仍在職且符合加保資格的家屬。
值得注意的是,有些公司基於員工福利或其他考量,可能會提供離職員工一段時間的眷屬加保緩衝期。這並非法定義務,而是公司額外提供的福利,具體規定應以公司內部規章為準。
總而言之,眷屬加保的權利與義務,必須區分「在職」與「離職」兩種情況。在職期間,公司不得拒絕為符合資格的眷屬加保,也必須受理補辦加保的申請;離職後,公司則沒有義務繼續為其眷屬加保。了解這些規定,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,避免不必要的糾紛。建議民眾若有任何疑問,可洽詢勞保局或健保署,尋求專業協助,才能真正安心無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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