癌症可以申請失能給付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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癌症病友可否申請失能給付?
當癌症病友接受治療後,若症狀已穩定且符合永久失能的診斷標準,便有資格依據健保特約醫院的認定,向勞工保險或漁民保險申請一次性的失能給付或失能年金。但前提是這些後續的治療已無法有效改善病友的失能狀況。
根據勞/漁保相關法規的規定如下:
- 一次性失能給付:符合失能等級第五級至第八級者,可請領相當於當年度投保薪資的金額。
- 失能年金:符合失能等級第一級至第四級者,可請領每月相當於當年度投保薪資一定比例的年金,最高不超過當年度平均工資的五分之三。
失能等級判定
失能等級的判定基準,會根據癌症病友的肢體功能喪失程度、認知功能障礙、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等面向進行評估。其中,肢體功能喪失的評定標準包括:
- 手部功能:握力、屈伸活動度
- 足部功能:行走能力、負重能力
- 上半身功能:肩關節活動度、背部肌力
- 下半身功能:膝關節活動度、踝關節活動度
申請流程
若癌症病友認為符合失能給付的資格,可準備以下資料向勞保或漁保局提出申請:
- 醫療證明:健保特約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,註明失能等級、治療狀況等。
- 身分證明文件:身分證或居留證。
- 保險資料:勞保或漁保手冊。
- 其他相關資料:如病歷摘要、出院證明等。
審核程序
勞保或漁保局收到申請後,會進行審查作業,包括:
- 審查醫療證明:確認失能等級是否符合規定。
- 調閱病歷資料:了解病友的治療過程及失能狀況。
- 必要時安排會診或鑑定:進一步評估病友的失能程度。
經過審核後,勞保或漁保局將依據審查結果做出給付核准與否的決定,並發出書面通知。
需注意的是,申請失能給付時,癌症病友必須先進行相關的治療,且治療已無法有效改善失能狀況,才符合申請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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