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籍配偶離婚可以留在台灣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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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配偶離婚後,一般情況下無法繼續居留在台灣,也難以歸化取得身分證。主要原因是喪失了依親的居留事由。

然而,若有特殊情況,例如對未成年或受監護的中華民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,或擔任監護人/輔助人等,則可向移民署申請以新事由繼續居留。簡言之,子女的權益是重要考量因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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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配偶離婚後,在台權利如何?

我跟一個朋友聊到她外籍配偶離婚的事,真是讓人心疼。離婚後,居留證的問題就變得很棘手。朋友說,基本是不能繼續待在台灣了,也別想拿身分證。這點我之前也聽說過,畢竟依親居留的條件沒了嘛!

但!重點來了!朋友的狀況比較特殊,因為她跟前夫有小孩,還是個未成年的。因為要照顧小孩,移民署就給她一個新的居留理由,讓她可以繼續待在台灣。我記得她當時申請的流程蠻繁複的,文件準備一堆,跑了好幾趟移民署。

所以,如果外籍配偶離婚,但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責任,例如支付生活費、探視孩子等等,是有機會繼續留在台灣的。 這真的得看個案狀況,最好直接詢問移民署,別聽我瞎掰,官方資訊準確度比較高。 他們有專人諮詢服務,可以省去很多麻煩,省時省力,不用像我朋友這樣跑來跑去。

我朋友最後申請成功了,真是鬆了一口氣。聽說申請費用也不低,大概幾千塊跑不掉。但比起失去孩子監護權和在台居留權,這些費用根本不算什麼。

關鍵字: 外籍配偶, 離婚, 台灣居留權, 扶養子女, 移民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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